年近六旬的一男子彭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20年8月5日,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4年4月9日刑满释放。
2025年12月中旬,彭某盯上了常德市武陵区樟木桥街道一处施工工地的铜芯电缆线时许,他邀集王某一同前往该工地。到了现场后,彭某撬开配电箱断电并剪断电缆线,再将电缆线递出围墙栏杆,王某则负责搬运到三轮车上。
次日,彭某将盗窃来的电缆线销赃至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附近一废品店,得款38400元,并分给王某1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彭某处扣押液压钳一把。
2026年1月15日,王某主动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王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彭某家属当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9784元,也取得了谅解。
本案系盗窃罪案件。盗窃罪看的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达到刑法规定的追究条件。本案中,彭某经踩点后邀集王某前往工地,实施断电、剪线、搬运、销赃、分款等行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还要看各自作用大小。彭某负责踩点、邀集、断电剪线、销赃分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王某参与搬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理。量刑并不是只看“偷了多少钱”。前科情况、到案方式、退赔谅解、认罪认罚、是不是适合社区矫正,都会影响最终结果。彭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再次实施盗窃,案件涉及累犯规定;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又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不法分子将电缆视为“露天银行”,误以为剪线卖铜只是小偷小摸。电缆内含铜芯,价值高昂,仅盗窃数米即可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直接跨越治安处罚红线,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警示:工地电缆受法律严格保护,莫因贪图小利毁掉人生,任何以破坏电力设施为代价的“赚快钱”行为,终将面临严厉刑法制裁。法治社会绝无“法外废品站”,伸手必被捉。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78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嫌疑犯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很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减轻处罚。
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嫌疑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